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
債 權 人 許雅貞
代 理 人 林慶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蕙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(因與借據利息、遲延利息
:無,不相符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正。(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
㈣確認合計327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正。(本金270萬元,懲罰性違約金54萬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