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72號
TCDV,113,司促,31972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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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7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思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廖思婷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之住 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00 0號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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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