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36號
TCDV,113,司促,31936,20241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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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6號
債 權 人 寓上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/寓上花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旂伝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國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:「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
符之印文。(因聲請狀債權人之名稱與狀尾印章不相符)。㈡
提出劉旂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期
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(因狀附都
發局函文未記載主任委員之姓名)。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
件回執影本。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
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
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
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
樓之3)。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32,7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
,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㈥提出債務人李國維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
於113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
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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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