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36號
TCDV,113,司促,31936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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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6號
債 權 人 寓上花園管理委員會/寓上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旂伝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國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(因聲請狀債權人之名稱與狀尾印章不相符)。
㈡提出劉旂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期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(因狀
附都發局函文未記載主任委員之姓名)。
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
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之3)。
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32,7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,並列請
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㈥提出債務人李國維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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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