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
債 權 人 莒光公園新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玫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潘玫琳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)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