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26號
TCDV,113,司促,31926,20241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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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6號
債 權 人 富華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春燕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珠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其次,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
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
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
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
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08年3月份起至11
3年10月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85,000元,故聲請對其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
條之規定,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
之費用已逾二期者,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理
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
延利息,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
務人之證明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命於5日內補
正「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
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
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)」。雖債權人於同年11月18日提出補正狀,惟債務
高珠鳳自民國112年6月13日即遷入新址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
00號16樓之6),債權人催告郵件顯未依其住居所送達,且該
址亦無人收受,無從認定債務人是否已實際收受合法送達,
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而其仍不給付,則聲請人顯然
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,是聲
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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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