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22號
TCDV,113,司促,31922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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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2號
債 權 人 劉信良
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芳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及電費起迄日各為何?。
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及計算式各為何?。
㈢陳報債務人積欠小費、電費金額各為何?並提出水電費收據
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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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