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09號
TCDV,113,司促,31909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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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0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李宗益
債 務 人 林銘洲即林武烈之繼承人



林慶明林武烈之繼承人


林慧君即林武烈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武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
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
武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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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