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918號
TCDV,113,司促,30918,20241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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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黃怡蓉
債 務 人 蔡碧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,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,但逾
期二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。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,未
滿二個月者,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,逾期繳納在二
個月以上,未滿三個月者,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
,依此類推,每逾一個月,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,最高以
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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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