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427號
TCDV,113,司促,29427,2024112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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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陳錫
債 務 人 陳慶龍即陳中桂繼承


陳美樺陳中桂繼承



一、債務陳慶龍即陳中桂繼承人、陳美樺陳中桂繼承
應於繼承繼承陳中桂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清償新
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
八點二五計算之應收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應收利息,並應於繼
承被繼承陳中桂遺產範圍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
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
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定。
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陳瑞
華即陳中桂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73年7月29日為遷出
國外登記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須向國外送達之
。是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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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