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8723號
TCDV,113,司促,28723,202411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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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3號
債 權 人 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佑良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嘉展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 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 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 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 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 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嘉展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並無 第三人周佑良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,亦 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,又未提出相關 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 周佑良現為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 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㈡提出債務人 吳嘉展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㈢ 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1.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地址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18 樓)。2.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㈣ 補正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,並補正滯納金 得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?,此項通知已於同月7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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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