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8708號
TCDV,113,司促,28708,20241111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
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岑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
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達於
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
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