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6241號
TCDV,113,司促,26241,20241105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1號
異 議 人 林宜瑩
○○○○ 段○○○巷○○號8樓之2


上異議人林宜瑩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民事訴訟
 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
  債務人為限,且於異議狀簽名或蓋章,使法院得依形式判斷
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,如未表明身份或未簽章,法院既
無從判斷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,即難認為異議合法,合
先敘明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就本件核發支付命令,於113年9月9
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,嗣於113年9月23日收
受記載異議人為林宜瑩之異議狀,惟異議狀僅記載具狀人為
林宜瑩,未由其簽名或蓋章,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由債務人提
起異議,故於113年9月25日命債務人於收受通知補正異議狀
債務人之簽章,該通知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
員會代為受領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異議人逾期仍未補
正,其異議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