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776號
TCDV,113,勞補,776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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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776號
原 告 劉泳佳
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669元(含補提
繳勞工退休金26,898元及損害賠償46,771元),原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
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退休金部分屬暫免標的,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
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
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晴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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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