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766號
TCDV,113,勞補,766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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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勞補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侯伯利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3樓之1
相 對 人 信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勞動事件法第15
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因財
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
之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調解之聲請不
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
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
萬8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
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。
三、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
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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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