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718號
TCDV,113,勞補,718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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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718號
聲 請 人 莊本源


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莊冰涵昇億企業社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
請費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依勞動事
件法第11條規定,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
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,以5年計算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
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聲請人聲明第1項為請求確認兩造
僱傭關係存在。本件聲請人為民國55年出生,距勞動基準法
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,可工作之年齡
過5年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
在之聲明,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,亦即以其
5年之薪資收入計算調解標的價額。查本件聲請人每月平均
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3萬3,488元,則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
標的價額為200萬9,280元(計算式:3萬3,488元×12個月×5
年=200萬9,280元)。又聲明第2、3項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
人133萬1,225元(含醫療費用22萬1,582元、看護費37萬7,5
00元、工資補償43萬9,343元、失能補償25萬5,000元及補提
繳3萬7,800元退休金),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
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334萬505元(計算式:200萬9,280元+1
33萬1,225元=334萬505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
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收受後10日
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。
四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
解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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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