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009號
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
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
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
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4時15分,
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原告於上述言
詞辯論終結日後即113年10月11日始提出民事陳報狀,就訴
之聲明第二項計算出其自111年9月1日起至起訴當時即112年
10月27日所受損害金額共22,845元,卻未同時更正訴之聲明
,其是否有更正聲明之意,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
,是指定113年12月9日下午4時15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
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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