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392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郭翰瑋
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郭永福
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
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尚
有應行釐清之事項,應再開辯論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