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609號
TCDV,112,訴,1609,202411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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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
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

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
訴訟代理人 陳月婷
郭崇慧
戴正緯
劉浚騰
被 告 賢鳳連

彭黃英

王 嵐

張克


韓亞芝
胡德秀


劉美伶
吳淑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吳慶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法定代理人林文祥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


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熊祥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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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