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
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
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
訴訟代理人 陳月婷
郭崇慧
戴正緯
劉浚騰
被 告 賢鳳連
彭黃英
王 嵐
張克容
韓亞芝
胡德秀
劉美伶
吳淑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吳慶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法定代理人林文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
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