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
原 告 王明珠
王順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
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
被 告 王文進
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在本院民事第二
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