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383號
TCDV,112,訴,1383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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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
原 告 王明珠

王順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
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
被 告 王文進
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在本院民事第二
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玫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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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