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470號
TCDV,110,重訴,470,20241129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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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
原 告 廖小妹
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
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
被 告 賴張麗霞
訴訟代理人 賴子琴
被 告 張國祥

訴訟代理人 楊志律師
代理人 雅蔀恩‧伊勇律師
被 告 張欽皇


葉石福


張音
張欽
邱清林

林玟
陳文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2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立文
附表
  應  更  正  處 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即第1頁第31行 面積合計為79.98平方公尺 面積合計為78.98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即第2頁第13行 35萬2785元 34萬837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8項即第2頁第21行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五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7行 臺中市區○○路000巷00號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原告判決原本即正本第26頁附表三第一列第五欄 核定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告請求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4欄 79.98(99.9+34.45+10.63=79.98) 78.98(33.9+34.45+10.63=78.98)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8欄第1列 10萬5284元 10萬396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8欄第2列 7萬3422元 7萬250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8欄第3列 7萬3902元 7萬297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8欄第4列 10萬0177元 9萬892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:編號2第5列 合計:35萬2785元 合計:34萬837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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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