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792號
原 告 林玉芬
游文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
傅鈺菁律師
被 告 余靖涵
詹詠雯
許瑞純
林佳臻
林佳穎
許蜜纖
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472號),經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林玉芬、游文榮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」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余靖涵、詹詠雯、許瑞純、林佳臻、林佳穎、許蜜纖均
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余靖涵、詹詠雯、許瑞純、林佳臻、林佳穎、許蜜
纖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
公訴,原告主張其等因犯罪而受損害,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
提起民事訴訟,而上開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,業經本院
以113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依據首揭說
明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
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