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355號
TCDM,113,附民,355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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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55號
原 告 吳淑婉
吳宜容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剛愛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
被 告 游淳閔
強翰實業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游忠智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(112年度勞安訴字第11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
法 官 簡志宇
法 官 張意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俊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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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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