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894號
原 告 曾苡婷
被 告 廖詠彬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: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
結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」
、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
」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
終結後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
訟終結之後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
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
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59818號 、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45
68號 )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宣判在案,此有本院112
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判決在卷可稽。茲原告雖具狀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惟於113年10月29日始遞送至本院,有本院收發
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,依首開說明,原告之起訴,於法
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
回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陳述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