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2739號
TCDM,113,附民,2739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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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739號
原 告 邱暄婷
被 告 林學志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5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
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 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終結後,即無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,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 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學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,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被告 罪刑,於民國113年3月4日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查,該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。揆 諸上開說明,原告於前揭刑事訴訟終結後,於113年10月9日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(見本院卷附 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戳記 日期)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楊子儀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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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