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2257號
TCDM,113,附民,2257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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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257號
原 告 許玉
被 告 蔡佳秀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
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蔡佳秀被訴詐欺等案件,其中有關原告許玉萍之部
分,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,依首揭規定,自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伶純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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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