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988號
TCDM,113,金訴,988,2024110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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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9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葉欲祥


張恩凱


江玉雲



鄞子恩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59797號),
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
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
法院;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刑事訴
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8號判決,於民國113年8月21
日送達被告葉欲祥、於113年8月20日分別送達被告張恩凱
江玉雲鄞子恩,經被告葉欲祥張恩凱江玉雲鄞子恩
等人具狀提起上訴,惟渠等之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理由
,並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。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,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,爰依前開規定,限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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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