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有價證券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607號
TCDM,113,訴,607,202411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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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0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曉中



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
偵緝字第768號、第769號、第7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
之;期日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
法第64條定有明文。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
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,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,不論
以審判長名義,或以法院名義,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
判決之期日。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原定於民
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,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,臺
中市停止上班,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,爰前揭
規定,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64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 戰諭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怡秀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妤甄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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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