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秘密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自字,113年度,15號
TCDM,113,自,15,202411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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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自字第15號
自 訴 人 郭亦安



被 告 賴亞瑄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自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按自訴之提起,應委任律師行之;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,法
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;逾期仍不委任者,應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1
9條第2項、第329條第2項、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自訴人郭亦安提起本件自訴,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
人,且依刑事自訴狀所示難認自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,經
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
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,上開裁定於11
3年9月13日由本人收受,而合法送達於自訴人等情,有前揭
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。然本件自訴人經本院合法送達前
揭命補正之裁定後,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,其所提自訴顯
違背上開程序,揆諸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
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綜上所述,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,未委任自訴代理人,經本
院裁定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委任自訴代理人,揆諸前開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、第343條、第303條第
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依達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

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蓁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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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