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375號
TCDM,113,聲保,375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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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37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宋柏勳



上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11
3年執聲付字第3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宋柏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前因賭博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
年4月、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
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
本院(112年度原易字第7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
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瑋陵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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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