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373號
TCDM,113,聲保,373,202411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37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鐘俊傑



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字第3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鐘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
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、18年、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
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而該
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94年度中簡字第2529號),
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
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
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