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36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曾武彬
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字第3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武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
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
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
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訴字第35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
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