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366號
TCDM,113,聲保,366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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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36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傅余宏吉
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
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傅余宏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傅余宏吉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
處徒刑,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,已移送執行。茲
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而
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原訴字第97號)
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
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
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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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