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3763號
TCDM,113,聲,3763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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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376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葉錦吉
即 受刑人


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
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葉錦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因受刑人葉錦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8萬元,出
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刑事
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
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
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 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
 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
 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
  項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本案受刑人葉錦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
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8萬元,由具保人即受
刑人葉錦吉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,有被告自
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
。又受刑人於保釋後,經合法傳喚、拘提而未到案執行;具
保人經合法通知,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,
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、臺灣臺中地方
檢察署通知2份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、拘提
報告書影本2份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資料查詢、在監
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,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。從而,揆諸
上開規定,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,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
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依法核無不合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  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彭國


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宇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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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