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3247號
TCDM,113,聲,3247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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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聲字第324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奇鴻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8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奇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
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林奇鴻因犯公共危險等罪,先後
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
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
請裁定,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
標準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
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
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
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第50條第1項
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,檢附聲請書繕
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,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
,有本院通知函稿、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先予敘明。受刑人
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且
均經確定在案,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等附卷可稽。是上開3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檢察官
聲請就上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
當,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手段、
動機、侵害法益種類、責任非難程度等情,定其應執行刑及
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、 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蓁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附表:受刑人林奇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犯罪日期 113/02/20 112/11/30 112/12/01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70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6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 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13/03/13 113/05/27 113/05/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判  決 確定日期 113/04/26 113/07/11 113/07/11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08號 (編號2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000元)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08號 (編號2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000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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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