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314號
TCDM,113,簡附民,314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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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
原 告 李政勳
送達代收人 朱千雨
被 告 陳竑睿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529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504 條第
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
法 官 李怡真
法 官 蔡至峰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妤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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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