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3號
原 告 黃耀樟
被 告 陳竑睿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529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504 條第
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
法 官 李怡真
法 官 蔡至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妤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