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商標法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智易字,113年度,65號
TCDM,113,智易,65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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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智易字第6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星余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38250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
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陳星余犯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,處罰金新臺幣
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仿冒「佩佩豬及圖」商標之衣服壹件,沒收之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陳星余明知「佩佩豬及圖」(註冊/審定號:000
00000號)之商標圖樣,係係芙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
限公司(下稱哈斯布羅公司,轉讓授權前為艾須特貝克戴維
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)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
產局申請註冊登記,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,現
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,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
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
,亦不得意圖販賣而將此等商品陳列陳星余且亦明知其於
民國113年2月19日前之某日,透過淘寶網站,以人民幣10至
20元間之價格所購得之衣服之商品,來路不明,係未經同意
或授權,屬與前揭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
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,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
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,於113年2月19日前之某日,在蝦皮
賣網站使用帳號「zxwasd841006」(陳秋明所申辦),以新
臺幣(下同)130元至270元之價格,刊登販售仿冒「佩佩豬
及圖」商標之衣服商品之訊息,供不特定人瀏覽。嗣經貞觀
法律事務所員工於113年2月19日某時,以315元(含運費45
元)之價格購得仿冒「佩佩豬及圖」商標之衣服1件;經鑑
定後確認前揭商標商品為仿冒商品,而查獲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
 ㈠被告陳星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。
 ㈡告訴複代理人陳引奕於警詢中之指訴。
 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4月11日蝦
  皮電商字第0240411029P號函蝦皮帳號申請人資料。
 ㈣商標單筆詳細報表(註冊/審定號:00000000號)。
 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。
 ㈥贓物認領保管單。
 ㈦貞觀法律事務所告訴暨鑑定報告。
 ㈧網頁列印資料。
 ㈨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等。
三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
  標商品罪。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
  為,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,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
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,始使該商標具有代
表一定品質效果,然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平台販賣本案仿冒商
標商品,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,對商標專用權人
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,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態
度尚可,與告訴人哈斯布羅公司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亦具狀
請求本院從輕量刑,有陳報狀與和解書在卷可證兼衡被告販
賣時間、數量;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,家庭及經濟狀況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。
四、沒收
 ㈠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 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查  扣之仿冒「佩佩豬及圖」商標之衣服1件,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,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。 ㈡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前二項之沒收,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;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;宣 告第38條、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,有過苛之虞、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,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者,得不宣告或酌減之,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、第3項、第5項、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案 被告自陳其犯罪所得僅新臺幣(下同)150元,但賠償告訴 人的金額為7萬元,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「發還」被害人者,然參酌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所揭示「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」之 意旨(立法理由參照),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 立法精神,被告賠付之金額已超過其所得之金額,可認已無 實際所得,若再宣告沒收,將有過苛之虞,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



條之2、第454條第1項,商標法第97條後段、第98條,刑法 第11條、第42條第3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 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 
告訴人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俊明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商標法第97條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輸出輸入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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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