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82號
TCDM,113,易,82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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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8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榮


選任辯護人 王柏硯律師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
23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榮富與告訴人蔣麗雲鄰居。被告因
細故與告訴人相處不睦,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分別
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晚間8時58分許、同年1月15日晚間11時
5分許、同年2月19日晚間10時5分許,在告訴人位於臺中市○
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處車道口之地磚,放置鐵釘等鐵
製尖銳物品,致使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下稱AKV-8127號車輛)於112年1月12日上午6時54分
許行經上開地點,右前輪胎遭刺破而不堪使用;告訴人所有
之AKV-8127號車輛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A
YN-6593號車輛)於112年1月16日上午6時57分許、同日上午
7時6分許,分別行經上開地點,右前輪胎均遭刺破而不堪使
用;AYN-6593號車輛於112年2月20日上午6時44分許行經上
開地點,右前輪胎遭刺破而不堪使用,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
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案被告涉犯之毀損罪,依刑法第357條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與被告前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113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80號調解
筆錄(見本院卷第87-88頁)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
稽,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,依上
開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珈禎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品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
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子儀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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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