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永杰
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鄭永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用
第二級毒品)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
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號、第91號為不起
訴處分確定在案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,確
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
1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一)
、(二)附卷足稽,應整體視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
收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
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,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卷頁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4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932號卷第18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7個 同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