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杜明澤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373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48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陸公克,含包裝
袋壹只),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
112年10月4日7時36分許,持搜索票前往被告杜文澤位於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,扣得被告所有晶體1
包(驗餘淨重0.0176公克、113年度安保字第257號),經送
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,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成分,係違禁物。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,業經觀察勒戒
執行完畢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
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處分,爰依刑法第4
0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。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
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,經觀察勒戒後,認無繼
續施用傾向,於113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,並經臺灣臺
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
處分確定乙情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。
(二)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,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成分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9日草療
鑑字第113010043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,屬違禁物,依前揭
說明,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
,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,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
要,應視同毒品,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。本件聲請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