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建森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453號、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,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建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
聲請人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17、218、219號為不起訴處分
確定,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,有
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
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
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
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
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陳建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
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17、218、2
19號為不起訴處分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(見110年
度戒毒偵字第219號卷〈下稱戒毒偵卷〉第29至31頁)。扣案
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,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
院鑑驗,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衛
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006
號鑑驗書附卷可稽(見戒毒偵卷第11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
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
,均屬違禁物無訛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。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,
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,其包裝
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,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,依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。
至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
綜上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附表:
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(含包裝袋) ①驗餘淨重1.2956公克 ②驗餘淨重14.1660公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