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502號
TCDM,113,單禁沒,502,2024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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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禹力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
度執聲字第23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「Osicent 80」貳拾瓶,均沒收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
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
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
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
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。本件被告王禹力因犯藥事法
案件,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85號緩起訴處分,於民
國112年7月27日確定,113年7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;
本案扣案含有「Osimertinib」等西藥成分之「Osicent 80
」20 瓶(每瓶內裝30顆)【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,主提單號碼:000-00000000,分提單號碼:000000000000
】,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,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
銷燬。又上開扣案物品,均為被告所有,為被告犯藥事法第
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坦承
不諱,核與證人吳兆康、證人林囿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
情節相符,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/運輸工具收
據及搜索筆錄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
覆聯絡資料、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醫事人員查詢結果、
醫事機構查詢結果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辦識詳
細資料「泰格膜衣錠(TAGRISSO)」查詢結果、光田醫療社
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藥品查詢資料泰格莎膜衣錠查詢結果等
資料附卷可稽,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
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,為刑法第
38條第2項所明定。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:「查獲之
偽藥或禁藥,沒入銷燬之」,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
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,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。反之,
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,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
沒收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此經本院核
閱全案卷證屬實,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
附卷可考,而扣案「Osicent 80」20瓶,均係被告犯藥事法
第83條第3項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,且為被告所有之情,業
據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自陳在卷,核與證人吳兆康、證人林
囿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,並有財政部關務署
北關扣押貨物/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(見偵字10099號第4
9頁)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資
料(見偵字10099號第31頁)、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醫事
人員查詢結果(見他卷第15頁)、醫事機構查詢結果(見他卷
第16頁)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辦識詳細資料「
泰格膜衣錠(TAGRISSO)」查詢結果(見他卷第89頁)、光田
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藥品查詢資料泰格莎膜衣錠查詢
結果(見他卷第91頁)在卷可稽。而該等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
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,依前揭說明,聲請人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仁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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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