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62號
TCDM,113,原附民,62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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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
原 告 田正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


被 告 許右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陳澤維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0號
陳聖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
法 官 劉依伶
法 官 郭勁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俊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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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