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58號
TCDM,113,原附民,58,202411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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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
原 告 楊錦雪

龔詩茵
金克靜

彭瓊慧

張慧嫈
蘇姵寧
王綉琴
劉日
李家良
鄭權
被 告 李依琪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  由
一、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: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
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
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」是以,刑
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,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
聲請時,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
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
佐,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光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曼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其良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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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