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簡附民字,113年度,33號
TCDM,113,原簡附民,33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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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3號
原 告 鄭程元
鄭鈺彥

被 告 賴毓祥

黃琦
黃士泓
黃政偉
廖恩齊
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(113年度原簡字第85號、113年度簡
字第207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
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
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
法 官 李宜璇
法 官 傅可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廖春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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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