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3年度,201號
TCDM,113,交附民,201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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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
原 告 邱妤屏
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
被 告 黃建舜
沅勛通運有限公司

上列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李晃光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2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對
被告黃建舜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沅勛通運有限公司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
法 官 路逸涵
法 官 曹錫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毅皓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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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沅勛通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