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293號
TCDM,113,交簡附民,293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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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3號
原 告 陳重任
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
被 告 王建昌


慧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
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建昌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7
1號、113年度交簡字第818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
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附帶民事
訴訟之對象,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,不以刑事
案被告為限,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亦包括在內,得對
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
可資參照。
二、經查,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建昌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其中被告王建昌之刑事部分,
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818號判決有罪,而被告慧豐土木
包工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,然本件原告係主
張被告慧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為被告王建昌之僱用人,應
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連帶賠償責任。揆諸上揭判例意旨
,被告慧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
被告。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確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,爰依首揭
法律規定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欣哲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德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詠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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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慧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