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107號
TCDM,113,交簡附民,107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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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
原 告 葛明義

被 告 鍾億年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3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法
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
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,且第504條之規定,
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之,此觀同
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被告鍾億年所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36號過失傷害案件,
經原告葛明義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審
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品瑜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咏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美怡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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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