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上字,113年度,188號
TCDM,113,交簡上,188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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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驍龍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 段000 巷00號0 樓

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
113 年度交簡字第536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
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33834 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
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。
上開撤銷部分,王驍龍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審理範圍及上訴意旨
㈠、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、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,此規
定於對簡易判決上訴時,準用之,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
項、第455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案上訴人即被告
王驍龍係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,是本院合議庭審理範
圍僅限於刑之部分,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、所犯法
條為審酌依據。
㈡、上訴意旨略以:我之前都有按期給付調解約定之金額,後來
我入監執行,所以沒有再付款,現在已經都付清了,請求從
輕量刑等語(本院交簡上卷第65、68頁)。
二、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說明
㈠、原審以本件事證明確,據以論罪科刑,固非無見。惟被告就其與告訴人顏卉姍成立調解所約定之賠償金額,於其提起上訴後,業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之113 年10月11日履行完畢等情,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(本院交簡上卷第59頁)。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,量刑基礎已有變更,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,請求從輕量刑,為有理由,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。
㈡、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,原本應確實遵守交通規
則,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,竟於駕駛汽車行經交岔
路口,未注意轉彎時應讓後方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右轉,致告
訴人、被害人都○睿(由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告訴
)受傷,所為應予非難,兼衡本案過失情節、所造成告訴人
、被害人傷勢情形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、素行,暨其與告
訴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,已積極彌補其犯行造成之損害,
及其於本院自述專科肄業、入監前從事營造業之砂石買賣、
收入不固定、已婚、有成年子女2 人、需扶養患中度失智症
之母親等家庭經濟狀況(交簡上字卷第67至68頁),等一切
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36



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64 條、第299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
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,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孝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】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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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